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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烟草专卖法》和《重庆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南川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建成区(全区行政区划内)内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商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志、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等内容的广告。

二、本通告所指变相烟草广告是指在其广告宣传中,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三、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期刊、互联网和音像制品等发布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四、禁止在道路、建筑物、霓虹灯、路牌、灯箱、电子显示屏、招牌、条幅、气球、橱窗、遮阳伞、交通工具和实物造型上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五、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场、文化场馆、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六、倡导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在举办文化、体育活动时不接受烟草经营者任何赞助,不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等。

七、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八、对在宣传媒体、各类公共场所、香烟经销场所、运载工具等出现的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主须在2016年5月10日前自行拆除、取消或拆换。

九、对违反相关规定者,由区工商分局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建成区(全区行政区划内)内禁止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相关问题可直接向区工商分局、区卫生计生委反映或举报。

监督电话:71420455(区工商分局) 71423491(区卫计委)

十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8日???

南川区政府网 www.www.dgwocheng.com 2016年04月29日 13:53:59 供稿: 责编: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