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机构  >  正文
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区政府机构改革精神,整合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局和重庆市南川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组建重庆庆市南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许可职责。

2.根据市和区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依法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审批职责。

2.依法承担镇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职责。

3.依法承担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和变更注册。

4.依法承担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审批职责。

5.根据市和区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下放的需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承接的其他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1.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重庆市南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划给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川区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建设,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等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的跟踪。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编制和实施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

(二)负责制定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收集上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工作;负责辖区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执行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工作措施,负责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卫生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协调医疗投诉、纠纷的处置。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市基本药物目录,组织遴选全区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制定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的采购、配送、结算、使用的监管和实施办法。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市内生产药品的鼓励扶持政策。

(八)贯彻执行生育政策,组织实施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镇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拟订全区中医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负责区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在我区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市和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宣传、重要文稿起草、编发综合信息、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后勤服务等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督导及考核;牵头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提)案的办理;负责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受理和督办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公开电话、网上投诉、卫生计生热线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审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负责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的法制建设;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性政策和标准;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卫生和计划生育的执法工作;组织和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实施食品安全标准;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医政科教与药政管理科

负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工作;负责落实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护理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负责医疗急救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负责卫生下乡和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医院感染管理、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负责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医疗投诉、纠纷的处置;负责指导重点学科建设,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科研项目;负责医学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负责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拟订并落实全区中医发展规划、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科技教育专项规划;负责对传统中医药理论、医术、秘方、验方的整理、总结和推广;负责协调中医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区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征兵、招生体检的组织工作;指导卫生行业协会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公共卫生与卫生应急科

负责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负责突发急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总结评估;收集上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估;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及规范;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拟订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科学普及的目标、规划并落实;负责承担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卫生保健综合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爱国卫生科

组织实施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和各类卫生及健康创建活动;负责全区农村改厕、农村环境卫生监测、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及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负责城乡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负责承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负责指导和督促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全区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工作,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以及区域协作机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负责落实国家和市级的计划生育家庭各种奖励、扶助制度和优先优惠政策的工作;负责组织完善区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负责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组织人事科

负责系统党务工作;负责系统党的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统战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后备干部管理;联系群团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和评价;负责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财务科

负责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等项目的规划、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事业费预决算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行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负责协同相关部门监管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药品价格及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指导、监督卫生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纪检监察与审计科

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和执行区委、区政府决定的情况;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监督作风建设;负责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制度;负责指导、监督和实施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组织重大项目内部审计;负责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控告和申诉,按管理权限查处或协助查处党员及干部职工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开展党纪政纪宣传教育;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审计监督。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编制以全区统一下达的行政编制为准。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党委书记1名(由主任兼任);科级领导职数11名。纪委书记按区委有关规定配备。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5名。

五、事业单位

(一)整合药物采购服务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中心)、计划生育药品器械管理站,组建药品器械采购服务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中心)。

(二)整合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察队,组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支队;

(三)整合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管理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站。

(四)新设立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

(五)保留设置中心血站(献血管理中心)、人民医院(职业卫生培训中心、精神卫生中心)、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结核病防治所、皮肤病防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东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城街道卫生院(南城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和西城街道卫生院(西城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共12个事业单位。

六、其他事项

(一)代管重庆市南川区计划生育协会(保留原“三定规定”)。

(二)代管重庆市南川区红十字会(保留原“三定规定”)。

(三)与重庆市南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南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拟定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建议;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四)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川区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落实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承担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并会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川区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川区分局应当及时向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川区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川区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

3.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川区分局会同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南川区总工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会同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落实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地方职业卫生标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定期对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行为;负责组织开展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2.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落实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地方性法规,拟订用人单位(不含煤矿、医疗机构)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落实职业卫生标准中用人单位(不含煤矿、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负责用人单位(不含煤矿、医疗机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不含煤矿、医疗机构);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煤矿、医疗机构)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不含煤矿、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不含煤矿、医疗机构)的颁发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含煤矿、医疗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不含煤矿、医疗机构)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不含煤矿、医疗机构)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3.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4.重庆市南川区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原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局、重庆市南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的事业单位交由新组建的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有关事业单位更名、调整事宜,由新组建的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程序办理。

七、附则

本规定由重庆市南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重庆市南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南川府办发〔2014〕107号)

南川区政府网 www.www.dgwocheng.com 2015年11月30日 13:48:32 供稿:区编办 责编: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