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机构  >  正文
重庆市南川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川委发〔2014〕48号)精神,设立重庆市南川区环境保护局,为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下放和承接的职责

1.取消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模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

2.根据市和区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下放和承接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拟订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划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起草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拟订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拟订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参与拟订南川区主体功能区划。

(三)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参与解决涉及南川区的跨流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指导和协调乡镇、街道及部门环境问题的处理。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评价制度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和光、恶臭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化学品环境管理;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和限期治理制度;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进行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和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辐射源、放射性源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建立环境质量发布制度,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质量、污染物状况、环境统计等信息。

(九)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新工艺、新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有关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督查制度,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参与指导生态示范区与生态农业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社会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组织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调查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重庆市南川区环境保护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文电、会务、后勤等机关日常事务;负责史志、大事记的编纂工作;负责党建群团、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生态保护科

牵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拟订相关规划、计划、制度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估;编制生态项目并争取上级资金;承担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拟订环境保护工作要点、规划、计划;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督查;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环境污染控制科(污染物总量减排科)

监督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规章;组织起草大气、水等方面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和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工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许可、污染集中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会同有关科室核发排污许可证;组织指导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承办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协调指导无煤社区、无煤街道、基本无煤场镇、餐饮油烟整治示范街、扬尘控制示范区域的创建和巩固工作;统筹监督管理本区燃煤、工业废气及粉(烟)尘、城市烟尘、机动车船、挥发性有机物、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示范建设工作;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节能降耗、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和数据更新;负责环境统计工作,提供和核定重要文件、材料中的环境统计数据;参与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负责燃煤电厂脱硫投运率及污水处理厂水质的核定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订规范性文件、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通报、预警、督办、核查核算和考核;负责新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负责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的核准工作;督促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的实施;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辐射环境管理科(危化品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负责国家辐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电磁辐射及伴生矿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具体办理和监管工作;负责督促放射源使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到有资质的单位管制收贮;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固体废物、危险化学物品、城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全区有关危险化学物品、固体废物、城区土壤、重金属等方面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和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电子废物单位的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负责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提供相关服务;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行政审批服务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

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负责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负责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落实;协助查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法案件;参与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工作,承办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国家和重庆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提出审查初步意见和实施现场监督检查;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排污许可等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拟定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库、行政审批事项电子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公开、公示行政审批项目及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精简行政审批服务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受理行政审批服务申请;负责协调和督办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环保项目管理科

负责环保项目的策划、包装、申报和管理;负责环保项目资金的争取和筹集;负责环保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招商引资;负责对环境科技、环境监测、污染控制、环境治理等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指导、监督乡镇污水处理系统及乡镇垃圾收运系统运行。

(七)农村环境保护科

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牵头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并争取上级资金;监督实施农村环保项目和自然生态环保项目并组织验收;负责农村土壤环境监督管理;协助解决农村环境污染纠纷;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宣传教育法规科

拟订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绿色创建工作;负责网站的建设和维护;负责法制工作,审查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监督指导环保行政执法;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宜;负责政务信息公开;负责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和审计监督工作;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控告和申诉,按管理权限查处或协助查处党员及干部职工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开展党纪政纪宣传教育。

四、人员编制

重庆市南川区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按有关规定配备;科室领导职数1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事业单位

一、保留设置重庆市南川区环境监察支队、重庆市南川区环境监测站。

二、撤销重庆市南川区环境监测站挂牌机构重庆市南川区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将环境宣传教育相关职能职责划入重庆市南川区环境保护信息中心,将重庆市南川区环境保护信息中心更名为重庆市南川区环境保护宣教信息中心,仍加挂重庆市南川区环境科学研究所牌子,其他不变。

六、其他事项

水环境保护与水资源管理的职责分工。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保护工作;区水务局负责水资源管理工作。区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区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当与区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定期通报水环境保护与水资源管理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七、附则

本规定由重庆市南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重庆市南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南川编委发〔2015〕16号)

南川区政府网 www.www.dgwocheng.com 2015年11月30日 13:48:38 供稿:区编办 责编: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