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川委发〔2014〕48号)精神,设立重庆市南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为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下放和承接的职责
根据市和区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下放和承接的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城市排水管理职能由水务局划至市政园林管理局,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城市排水工作,指导监督乡镇污水处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市政管理、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市政管理、园林绿化规划、计划并监督执行;参与城市规划的拟订工作。
(三)承担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和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责任。
(四)承担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负责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的管理,管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
(五)承担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负责户外广告、户外灯饰设置、洗车场、停车场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区园林绿化管理的责任;负责组织城区义务植树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区属公园的维护管理;负责城市公园应急避难场地的监督管理;向区政府提出园林城市的创建目标并协调有关工作。
(七)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管理;参与并联审核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化配套指标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并监督实施。
(八)承担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的责任;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定额管理、质量安全和工程监理。
(九)推广园林绿化先进技术,开展园林绿化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文化建设和宣传工作。
(十)承担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的责任。负责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的监察执法,管理城市数字化平台。
(十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的市政维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及执法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重庆市南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安全督查科)
负责机关文秘、后勤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目标考核和督查督办;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党务群团、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负责资产、财务及统计工作;负责资金的申报和管理;负责招商引资;负责信访、稳定工作;负责合同的审查和法制宣传培训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安全应急演练;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二)市政设施管理科
编制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监督协助城区市政设施行政执法;负责城区防汛排涝工作和地质灾害防治;参与审查城区市政设施建设方案;指导乡镇市政设施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市容环卫科
负责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环卫行业管理;制定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监督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检查评比活动;监督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指导街道、乡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参与城市规划的拟订。
(四)园林绿化科
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和绿化工程建设指标管理;负责集中绿化事项、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和移、伐树木的行政管理;监督配合园林绿化行政执法;负责城市公园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公园应急避难场地的监督管理;组织城区义务植树;指导乡镇、街道的园林绿化工作。
(五)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拟定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库、行政审批事项电子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公开、公示行政审批项目及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精简行政审批服务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受理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申请;具体承办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行政审批服务项目;负责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费用的征收;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和审计监督工作;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控告和申诉,按管理权限查处或协助查处党员及干部职工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开展党纪政纪宣传教育。
四、人员编制
重庆市南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按有关规定配备;科室领导职数6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事业单位
保留设置重庆市南川区市政设施管理所、重庆市南川区园林绿化管理所(重庆市南川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重庆市南川区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所)、重庆市南川区市政环境卫生管理所、重庆市南川区市政园林执法支队、重庆市南川区数字化城市监控管理中心共5个事业单位。
六、附则
本规定由重庆市南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重庆市南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南川编委发〔2015〕18号)